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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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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教使用方法,赌博的人自学成才!”检察官严审细查揭穿谎言
2024-08-09 09:51:2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深夜
  民警抓获制作“出千神器”人员4名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
  面对检察官
  4人承认制作出售了赌具
  却极力否认教授了买家赌具使用方法
  ......
  2024年4月26日,监利市检察院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易某等4人提起公诉,7月2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分别对易某等4人判处了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扣押在案的全部诈赌工具、原材料及配套设备,4人向检察机关主动退缴的10万元违法所得被依法上缴国库。
  异地用警查获赌具,涉案人员拒不认罪
  2023年12月25日深夜,监利警方异地用警,在武汉汉正街同时捣毁两处制售诈赌赌具的犯罪窝点,现场查获了大批量的隐形记号扑克、透视麻将、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机、“特殊”骰子等赌具,以及与制售赌具相关的遥控接收器、计数管和放射性“药水”、高清滤光膜透视眼镜等原材料及配套设备,现场抓获涉案人员易某等4人。
  易某和赵某系姨侄兼搭档,丁某和孙某系夫妻兼搭档。2021年至2023年间,易某与赵某通过购置普通骰子、颜料、放射性的“药水”及配套遥控接收器、计数管等设备, 使用钻孔器、打磨机等工具在武汉一出租房内制作“特殊”骰子并售卖。丁某、孙某从沿海城市购进隐形记号扑克、透视麻将、窃听窃照手机,并从易某、赵某处购进“特殊”骰子进行售卖。
  202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易某等4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移送至监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认真审阅案卷后判断,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易某等人认为自己没有“传授”行为,拒不承认出售赌具时教授了买家赌具使用方法,甚至辩称“赌博的人都很聪明,这些东西他们一看便会,都是自学成才。”
  何谓传授犯罪方法罪?检察官对该罪名进行了辨析,单纯的制作、销售赌具但并未直接向买家教授如何使用,尚不足以构成该罪名,“传授”必须要有主观故意和实际行为,出于销售目的向“出千者”提供作案工具并对使用方法进行传授,才构成本罪。
  要想弄清易某等人是否真实具有传授行为,必须从购买赌具的买家入手,在买家的言证中寻找本案的突破口。
  公检合作寻觅证人,指认查实传授行为
  如何才能找到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买家?
  检察官对证据材料进行抽丝剥茧后发现,易某等人开展买卖交易的主要方式是快递邮寄。2024年3月31日,检察官迅速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接,调取到了易某等人的快递收发记录,4月5日,根据收货地址和发货品名,侦查人员锁定了10余名“忠实买家”。
  最初这些买家十分抗拒调查,检察官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取证指导,调取了易某等人与这些买家之间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能够客观反映交易信息的证据。
  在不容辩驳的客观证据面前,这些买家纷纷承认从易某等人手中购买赌具都是出于诈赌目的,借助这些赌具在赌桌上出千作弊赢钱。
  “是丁师傅教我的,我去武汉的时候,丁师傅在他的公司就给我演示了。”咸宁买家钱某对丁某的印象很深刻。
  “易某微信语音教会我根据接收器震动频率的快慢获知硬币的单双。”大冶买家吴某表示在易某手里平均每个月拿一次货,进行过多次交易。
  “孙某向我现场演示带上隐形眼镜辨别麻将上的记号。”监利本地买家王某告知办案人员是从孙某手里购买的透视麻将。
  综合上述证人证言,检察官认为,易某等人在售卖赌具时必然伴随有传授买家如何使用的行为和故意,符合交易的客观规律,易某等人的辩解与事实相悖,无法成立。
  寻找到几位证人指认之后,易某、丁某、孙某3人的态度很快软了下来。
  然而,案件又出现了新的情况——审查起诉阶段,易某的姨侄赵某突然变更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
  亲历审查推翻辩解,退赃退款认罪伏法
  “我只是个打工的,给姨父帮忙制作‘药’骰子,姨父负责对接所有客户。”在提审室,赵某对检察官辩称道。
  “如果证据链无法夯实牢固,形成不了完整的证据闭环,那么后期将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指控。”检察官认为,只有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关键性证据,厘清赵某与易某分工合作的具体模式和成本利润分配方式,才能对赵某的犯罪行为准确定性。
  检察官首先实地走访了易某、赵某制作“特殊”骰子的作坊,周边邻居及商贩均指认二人之间属于合伙模式,并非雇佣关系。
  随后,对同案犯丁某和孙某进行审讯,此二人均供述承认曾从易某和赵某处购买过“特殊”骰子,易某、赵某在合作关系中地位均等。
  同时,通过向易某释法说理,易某最终交代了与赵某之间合作模式是五五分成,二人成本均摊、利润均分,各自负责自己接洽的买家。
  至此,易某和赵某合伙分工、各自联系买家并传授犯罪方法的完整证据链终于形成,赵某的辩解得以推翻,赵某本人最终认罪伏法。
  在本案提起公诉之前,检察官向易某等4人详细阐释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易某等4人均意识到其犯罪行为最大的危害在于易滋生赌博、诈骗等关联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不安定性,在审查起诉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退赃共计10万元。
  检察官说法——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的手段和对象均没有限制,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赌场中,“出千”者涉嫌诈骗罪,被“出千”者蒙受经济损失,为“出千”者提供作案工具,传授工具使用方法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者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赌客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触犯赌博罪,以上各种行为均有对应的具体法律处罚条文。面对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彭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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