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各地,分工明确,找准目标商店,用百元假币购买小额物品找零换真币,偷梁换柱,防不胜防。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7月29日,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肖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3年3月9日,张某骑摩托车载肖某在蕲春县一商店内购买香烟。张某先出示百元真币让店主王某放松警惕,随后肖某借口自己有零钱,把给店主王某的真币拿回来后,又称零钱不够,询问东西能不能便宜些,待店主拒绝后,肖某偷梁换柱,将早已准备好的百元假币给店主,此时毫无察觉的店主收下假币并找零。肖某走后不久,店主王某发现百元币票是假币,找零的真币也被骗跑,便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蕲春一宾馆将肖某、张某二人抓获,并作行政拘留。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辗转多地了解到多名群众报案称收到肖某、张某二人的假币,于是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
经核实,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张某骑摩托车载肖某流窜到湖北、安徽、江西省下面多个县乡的商店行骗,上演百元假币换真币的戏码,受骗商店多达五六十家。
2024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以肖某、张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张某一口咬定来蕲春只是和肖某一起找工作,对于肖某使用假币的事情并不知情,对2023年多次和肖某一起作案的事实也矢口否认。
肖某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等证据佐证,那如何锁定张某与肖某是共犯的事实呢?这成为本案的疑难点。
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张某通话记录,记录显示,涉案期间张某通话IP地址与肖某作案地点高度吻合,结合部分监控录像中二人骑摩托车出现在作案地点的画面、部分涉案店主对二人的辨认,以及同案犯肖某承认的作案时均是和张某一起的供述,检察官认定二人构成使用假币罪的共犯证据链完整。
在客观证据面前,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肖某、张某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针对当前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普及导致的纸币使用率下降,以及公众对纸币犯罪警惕性降低的现状,结合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严峻形势,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检察官深入赤东镇张岗村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识别假币等法律知识,以实际行动做好检察履职的"后半篇文章",提醒大家在享受便捷生活的同时,不忘提高警惕,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