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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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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亲结婚,无效;依法处理,有情
2024-08-07 18:05:43 来源: 点击: 0
        22024年7月2日,甄某一纸诉状将丈夫贾某告上了赤壁法院神山法庭。她的想法很简单:希望法院能够判令她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
       但随着案件流程的推进,甄某发现事情似乎与自己想象的有些不一样。
       “法官问我们是怎么认识的,我说我和我丈夫是亲表兄妹,我父亲和他母亲是同胞兄妹。”说完这话,法官很惊讶。
       “后来我才知道,原来亲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甄某说。
       离婚纠纷一下子变成了婚姻无效纠纷。甄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结了十几年的婚,在法律上居然不被承认。
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认真核实后,确认了甄某所说属实,她与丈夫贾某确实是亲表兄妹关系。至于他们结婚的原因,是双方当初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只想着能够“亲上加亲”。
       在确定婚姻无效后,另一个疑问又摆在甄某面前:既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她与贾某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那她和贾某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又是何种地位呢?
       好在承办法官迅速释清了甄某的疑虑,让甄某放下心来。原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甄某和贾某所生的子女,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甄某与贾某的婚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他们自始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但他们的子女还是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甄某和贾某依然要对他们尽到父母的责任。
      了解清楚案件始末后,神山法庭于2024年8月1日判决,宣告甄某与贾某的婚姻无效,两人的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则由双方依法协议解决,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甄某与贾某的情况就属于法律列举的第二种情形。
       在实践中,部分群众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以为亲戚间结婚可以“亲上加亲”,但这种行为其实是法律所禁止的,双方即使成功办理婚姻登记,也自始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近亲结婚会增加新生儿罹患遗传疾病的风险。
       虽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婚姻无效后,当事人所生子女仍然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但为了孩子考虑,缔结婚姻时仍然要避免近亲结婚。
       如果婚姻无效后,双方存在财产问题需要解决,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处理。
 法官寄语
       大家都知道“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却往往并不清楚“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究竟是指哪些亲属关系。其实,这些亲属关系具体是指:     
     (一)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如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旁系亲属(如伯、姑、舅、姨、侄女、外甥)、同源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为了缔结更加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在决定结婚时,除了要避免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也要摒弃所谓“亲上加亲”的观念,防范近亲结婚。
           (程定飞、孙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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