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生猪屠宰证私自在家中屠宰生猪282.9斤,有没有过错?答案是有,但面对行政处罚数额,双方产生了矛盾争议。
2024年7月17日,监利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官积极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使产生争议的双方达成共识,帮助唐某减轻了7万元罚款。
时间追溯到2023年12月19日凌晨3点钟,唐某在家中屠宰生猪时,被巡查的监利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抓个正着。因无生猪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示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屠宰生猪刀具、生猪及生猪制品282.9斤。在核实唐某屠宰生猪前未申报检疫后,2024年4月24日,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向唐某作出了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私自屠宰生猪违法,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懊悔不已的同时,又觉得处罚过重,对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监利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6月,监利市检察院依托与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前期共同签署的《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参与进该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件初步受理后,行政检察官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当面听取唐某意见、核实案件细节,与行政执法机关会见磋商,就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进行交流等。
“唐某私自屠宰生猪违反了《生猪屠宰条例》的相关规定。”监利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唐某也向检察官、法官坦诚直言:“私自屠宰生猪是违法行为,我是认罚的,但是这么高额的罚款,我是真拿不出来了。”通过实地走访唐某家中及村委社区,检察官了解到,唐某是第一次从事屠宰活动,屠宰的猪肉已被扣压,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且唐某患有精神疾病,家庭条件比较困难。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所有调查核实到的情况,检察院和法院经研究后认为,该案中唐某存在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且积极配合调查,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在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合情合理地对唐某减少罚款。
2024年7月17日,围绕该案处罚是否过当这一焦点问题,监利市检察院联合监利市法院、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会议,同时邀请当地司法局、信访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和律师代表共同参加。
会上,检察官提供了类似判例,建议监利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唐某依法减轻处罚。
“行政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是具备现实合理性的。”
“但对唐某‘重罚’,不仅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让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其认识改正错误,增加行政执法成本。”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深入全面理解法律精神,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让执法有力度的同时,释放法律的温情和善意。”
经过认真讨论,参会代表一致认可检察院的建议。
认识到处罚过当,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参会代表同意依法调整罚款数额,即由原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调整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唐某认可新的罚款数额并缴纳了罚款,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感谢检察院搭建平台,让他有机会与行政机关和解,使其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
至此,这场行政争议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肖明 张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