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受害人的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其在医保报销的费用是否需要退还医保部门?近日,黄梅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帮受害人获得11万余元赔偿款的同时,也追回了从医保基金中支出的150元。
2023年5月,张某驾驶摩托车与程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交警大队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徐某、徐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黄梅法院。
在梳理张某的医药费单据时,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在医院诊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004.1元,其中个人实际支付2854.1元,医保统筹账户支付了150元。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张某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其经医保统筹报销过的150元医疗费应当及时退回医保部门。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在张某向医保部门退回了150元医疗费后,某保险公司向张某赔偿了11万余元。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医保便民措施的完善和信息化的推进,参保人员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可以直接扣除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这种结算机制在方便参保人员的同时,也增加了医保基金流失的风险。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确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被侵权人只能享受补偿性救济的原则,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伤者同时得到医保报销和侵权人的赔偿,有悖于补偿救济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应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拒不退还的,医保部门有权追偿。
本案中,考虑到当事人在医保报销时并不知情相关法律规定,且报销的金额较小,加之当事人有主动退还意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尽快拿到保险赔款,承办法官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动退回了医保报销的医疗费,避免了医保部门的利益损失,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共群体利益,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获得了当事人及医保部门的高度认可。
(吴英 梅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