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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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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法院:“诉前鉴定+诉前调解” 跑出优化营商加速度
2024-07-31 19:09:1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真的是省时省力又省心,本以为要立案、开庭、判决……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诉前鉴定和诉前调解为我们节约了更多成本!”
  近日,松滋法院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为诉前鉴定案件,将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为我院后续继续探索优化“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模式提供了经验基础,也为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新模式提供了思路。
  省时——
  王某(化名)驾驶小型汽车与刘某(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对案件事实经过没有异议,王某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费用的标准存在争议,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即表示,赔偿费用涉及专业评估,可申请诉前鉴定,并告知诉前鉴定的流程及好处,双方均表示同意申请。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后,法庭立即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有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参考,双方对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官乘胜追击,耐心解释法律条款及赔偿计算标准等问题,了解双方心理预期,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刘某218648.80元,刘某当场提交撤诉申请。
  省力——
  当事人在诉前阶段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即可将案件转入诉前鉴定环节,若当事人在鉴定环节中或鉴定后达成调解,就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
  本案中,双方在诉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因案件在诉前成功调解未立案,无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同时,通过诉前调解、法官释法明理,5日内保险公司便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得到圆满化解。保险公司及时按协议兑付了案款,避免了后续若未按调解协议支付,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况,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
  省心——
  部分案件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依据,如果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很可能因被告不认可鉴定意见,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增加诉讼成本。所以,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当诉前未成功调解时,诉前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证据提交立案,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免去再次鉴定而造成鉴定等待时间长的问题,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悉,自“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运行以来,共启动诉前鉴定程序进行鉴定26次。下一步,松滋法院将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创新解纷模式,提升工作效能,充分发挥“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司法能动作用,为当事人“减负”、为企业“增效”,助推定分止争“再提速”,推动营商环境“大提升”。
  相关链接——
  什么是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诉前鉴定有哪些优点?
  1.加快解纷进程。通过诉前鉴定,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提出更合理的诉讼请求,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促进案件诉前和解、调解。
  2.降低诉讼成本。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即可将案件转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出具后,若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诉前达成调解可不交或减半收取诉讼费,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3.提高审判效率。对于诉前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的案件,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提高案件的繁简分流质量,固定无争议事实,为后续案件的精准审理奠定基础,缩短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前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诉前鉴定相比,更能保障鉴定材料的真实性,破解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公信力差的问题,避免重复、多次鉴定,减少当事人诉累。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诉前鉴定?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3条,下列案件可以申请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如何申请诉前鉴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应当提交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但根据《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诉前鉴定终止情形?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诉前鉴定的效力?
  不用担心!诉前调解不成功的,诉前鉴定意见书将作为立案材料一并移送审判庭,其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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