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根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计划”,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空壳公司”专项打击治理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本院已办结案件中存在未注销的“空壳公司”线索。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邓某某(系洪湖市某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通过李某某介绍,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构向40余名农户收购棉花,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家公司将货款空转到邓某某控制的公司对公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后,邓某某扣除开票费用,再将货款转入李某某提供的账户中,李某某再次按比例扣除介绍费用后将货款转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家公司,同时邓某某将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家公司,以便下家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抵税款。
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证明该公司为“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无纳税情况以及相应的水电费用支出),邓某某利用“空壳公司”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利。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2日对被告人邓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洪湖市某棉花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空壳公司”存续至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其对公账户由于限额高、资金流水大、不容易被冻结等特点而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该院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于2024年7月9日就该公司注销问题、洪湖市内可能存在的问题企业以及注册公司监管等情况,向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检察建议书。
7月24日,洪湖市检察院收到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根据回复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检察建议中提及的洪湖市某棉花贸易有限公司长期停止经营活动进行了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实施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梳理了本市共23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案件基本情况,将开展针对本市“空壳公司”的整治行动,确保问题企业不会成为犯罪的工具。
据悉,下一步,洪湖市检察院将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抓手,以高质效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打造更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刘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