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蒋昕恒)近日,来凤县检察院对一涉知识产权案件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
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滕某某从向某甲处(另案处理)购进芙蓉王、黄鹤楼、红金龙等品牌假烟、从被告人张某某购进红金龙、芙蓉王、黄鹤楼、利群、侠骨柔情等品牌假烟,滕某某再将假烟销售给向某乙、伍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将购买的假烟销售给附近村民。经查,滕某某从张某某处购买了91725元的假烟,向某乙、伍某某二人从滕某某处购买了53550元的假香烟、周某某从滕某某处购买了222780元的假烟。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滕某某、周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20万元以上,被告人张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5万元以上,三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4年4月18日,来凤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滕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三人起诉至来凤县人民法院,5月11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滕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中,三被告人均是以假充真,销售假烟,行为均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