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1 15:22: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8月20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该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同时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11年,周某某借给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60余万元用于工程建设。2012年,黄某某承接了该食品公司部分附属工程,工程款为10多万元。由于刘某某资金周转不畅,多方举债,不能按时还款,被众多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将该公司土地、厂房查封、拍卖,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
周某某、黄某某为了将自己的普通债权转变为优先债权,在某食品公司的拍卖款中得到优先分配,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伪造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恶意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出具调解书,在法院的财产分配方案中享有优先执行权,而普通债权人朱某某、雷某某等5人共计1449万元的债权分配金额均为零,损害了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该两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由于两起案件案由相同、被告相同、两个原告原为雇佣关系,办案人员经请示后决定将两个案件并案调查核实。
由于该案时间跨度久远、工程结算资料遗失、重要当事人刘某某因病去世,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办案人员抽丝剥茧,围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欠条等证据展开调查核实,先后多次走访法院、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局、各类商业银行等10余家单位,询问相关人员20余人次,共调取各类证据50余份,最终取得了上述两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确凿证据。经该院检委会决定,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加强跟踪监督。
法院审委会经研究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行民事监督法律职责,依法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法院错误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力维护了法治权威和司法公正。
(彭小陛 杨运红 汪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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