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释法说理 以公开听证促公正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申请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2020-08-13 16:35:2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近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申请立案监督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3名人民监督员、2名律师、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应邀参加。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但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借给张某某19万余元,现在找不到人了,怀疑被骗。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但某某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不予立案。但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020年3月,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认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决定维持原复议决定书。2020年4月,但某某到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受理但某某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案后,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控告材料、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不立案理由说明材料。
经审查:张某某坐出租车时认识了开出租车的但某某。2014年初,张某某以投资某公司做围墙缺钱为由找但某某先后借款14万余元,双方约定其中10万元每月向但某某给付利息2分2厘。张某某将其中12万元借给他人投资做某公司围墙,一部分钱打麻将输了,至但某某报案时,张某某给他人的借款尚未收回。张某某付了2万多元利息给但某某后再无钱偿还,在但某某多次催讨后陆续还款,直至2019年9月。
听证会上,申请人但某某发表了申请监督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安机关陈述了不予立案的意见与理由并进行了举证,随后听证员针对案件发生过程及调查情况分别对申请人、办案机关进行了询问,形成了最终评议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找但某某借款,是以投资工程为由,根据张某某交代,虽部分钱款用于打麻将输了,但其中12万元还是用于投资工程,有相关证人证言及收条为证,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次,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多年来一直在还款,虽然不多,但一直在还,只因投资借给他人的12万元没有收回,并非不想偿还。因此,从现有证据看,张某某向但某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但某某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可提供法律援助。
(任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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