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英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方某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出庭为其辩护。80多名群众及当事人家属参加旁听。
该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英山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李某、尤某、王某、叶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英山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方某某、尤某、王某、黄某用软暴力讨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王某、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上述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方某某、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特警在法院进行安保值班
经过4个小时的开庭,控辩双方经过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当场表示认罪认罚。由于案件复杂,合议庭将在庭后合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择日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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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童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