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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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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罗田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01-22 00:47: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罗田县人民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案情回顾: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均系再婚,并且各自有小孩,小孩均已成家。二人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关系和睦,后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于2016年3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18年5月7日,双方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签订了分家协议。分家协议签订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二人矛盾升级,申请人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处驳回诉讼请求。此后,被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儿子杨某对申请人朱某某多次进行殴打,为此,朱某某身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于2022年1月10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天堂人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天堂法庭在受理朱某某的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审核了朱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朱某某进行了询问,同时,前往朱某某与杨某某住处进行了现场核实调查。在核定事实后,承办法官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家暴情形,及时向朱某某释明应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支持朱某某维权。
  经核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迅速反应,在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于2022年1月12日向朱某某的丈夫杨某某进行了送达。承办法官同时告诉杨某某,如果其不按“人身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继续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朱某某,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可由申请人朱某某提起刑事自诉,以其有能力履行“人身保护令”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罗田法院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将民事审判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紧密结合,准确认定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撑起法律“保护伞”,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石磊 肖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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