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几万元的装修款,在你们的执行监督下,终于在今年年前追回了大部分,解决了困扰我三年的烦恼……真的非常感谢你们。”申请执行人赖某某来到建始县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说到。
此案还得从三年前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说起。
2018年9月,赖某某因与某硒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硒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硒味公司欠赖某某装修款23.8万元,定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1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然而调解书下来后,赖某某一直未收到钱款,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2018年11月,赖某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硒味公司向赖某某出具《付款承诺书》,表示只有赖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硒味公司恢复生产,才有能力付清装修款。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赖某某撤回了执行申请。但硒味公司仍然没有按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2020年4月至10月期间,赖某某又多次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均未能收回款项。赖某某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硒味公司已于2020年1月10日将全部资产转让给某啤酒有限公司,该啤酒公司代为偿还硒味公司债务,而赖某某却不在债权人之列。
无奈之下,2021年4月,赖某某来到建始县检察院,向该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建始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便马不停蹄的开始了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执行卷宗,与法院执行法官进行交谈,发现该案执行不了的原因还是停留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层面,硒味公司账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某账户上无任何资产。
时间跨度三年之久,案情较为复杂,一时间检察官也无从下手。为了尽快找到头绪,检察官还是决定从硒味公司本身着手。硒味公司将全部资产转让给某啤酒公司,该啤酒公司根据硒味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提供的债权人名单,通过查询确认后,直接向硒味公司其他债权人完成了转款,偿清了债务。而此前赖某某撤回执行申请这一行为致啤酒公司并不知道赖某某这一债权人的存在,故而导致赖某某的债务没能得到清偿。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查阅资料、走访调查,通过大量的艰难取证工作,终于找到了破解该案“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原来,硒味公司还存在另一笔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前硒味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财产的方式,将公司10%的财产转移到某啤酒公司逃避债务,让硒味公司原股东黄某某持有公司股份10%并意欲变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黄某某在资产变现中获得的资金应属于硒味公司资产,有义务首先用于承担公司债务,因此,黄某某就需要对赖某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021年4月27日,建始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后建始县法院通过执行公司股东黄某某的债权,偿还了赖某某的部分装修款。
“有了检察院的监督,我相信剩下的装修款一定可以全部执行到位。”赖某某再次表达了对检察官的感谢。
司法案件大多发生在群众身边,用心用情办好,才能守住民心。建始县检察院将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持续关注推动解决“执行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质效,做到精准化监督,用心用情依法办案,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为民司法,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郑琛 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