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促成原被告达成《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为7岁的小女孩张安(化名)在成长、就医上提供更多保障。
2013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其女自幼身体羸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癫痫,夫妻二人曾多次带其到各大医院诊治。2019年5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离婚。同年,张某作为其女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离婚并变更为案件原告,法院予以准许,案件案由由抚养费纠纷变更为婚姻家庭纠纷。在法院耐心调解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12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李某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其女将来的大病医疗费开支由张某、李某二人各负担一半,李某将结婚时购买的金银首饰赠与其女。
2021年11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称,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离婚后,李某未按照协议给付张安在全国各地就医产生的费用,且多次联系李某无果,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及女儿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执行员迅速联系被执行人李某,耐心与其沟通,在询问李某不履行协议的原委后,向其介绍了其女的现实情况,希望李某能按照协议承担费用。在执行员的不懈努力下,李某积极给付抚养费,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该案顺利执结。
(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