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依法处理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21年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与大冶市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大冶市东风路、宗地面积为1024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5315万元出让给该公司。双方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于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2015年12月31日,原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地块交付给该公司后,该公司未按约定动工开发建设。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25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冶市院)在排查闲置土地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遂立案。经调查查明,某公司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委托大冶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周边十余户住户以该项目规划的部分楼栋影响其房屋采光,要求该公司给予补偿,但双方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后该公司未积极与该十余户住户协商,也未向规划部门申请改变规划方案,该项目未动工开发。部分本可在该项目建成后取得还建房屋的居民,因该项目迟迟未动工开发而上访,居住条件始终无法改善。
2020年6月4日,大冶市院向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该公司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理职责;依法拟订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消除土地闲置状态。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向该公司下达了《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和《闲置土地认定书》,并拟定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上报至市政府。部分可取得还建房屋的居民得知政府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请求政府考虑和保障还建居民的权益。该公司也主动与大冶市院、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表示会克服困难动工开发。截至目前,该项目已按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部分楼栋已建成。
【典型意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闲置土地公益诉讼案件时,通过深入调查、精准监督,准确发现土地闲置的原因,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如何履职,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处理闲置土地,促成企业动工开发建设。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着力消除公益侵害的同时,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处置意见,以法治化的方式保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企业信赖利益,帮助行政机关解决执法难题,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彭小陛 陈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