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极其重要任务,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省检察院党组部署的专项检察活动。
“受理审查起诉涉市场主体案件60件92人,已批准逮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8件9人,起诉20件28人,对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不捕3人,不诉30人……”一份有数据、有案例的“成绩单”,印证着这一年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专项检察活动的成果。
今年以来,该院把专项检察活动作为带动和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职能,综合发挥“惩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作用,努力以优质检察产品为全县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过去,园区企业生产过程中,沙霸、石霸、强买强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近两年,通过扫黑除恶、优化营商环境、普法宣传等一系列举措,这些情况基本杜绝了。我们企业在园区可以安心搞生产了!”日前,办案检察官在园区走访时,一企业负责人说道。
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安心发展经营,是检察机关应尽之责,更是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政府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县“铜锣护航12345”专项工作,红安县检察院成立专班,开展为期两年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专项内容,每月定期召开专项工作调度会。同时,建立健全涉市场主体案件快速受理和办理、社会影响风险“一案一研判”、检企常态化沟通联系等8项办案服务机制。精准履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市场主体感受法治温暖。
2021年5月,红安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养牛专业户杨某在杨山河河道修建围栏圈地养牛30余头,周边臭气熏天,对河道水质、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组织环保、农业、水利以及辖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现场查勘,进行诉前磋商,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切实整改到位。
本着服务企业发展的理念,该院建议该村村委会协助养殖户重新选址进行养殖,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对养殖户违法养殖污染环境行为以整改为主,处罚为辅,规范养殖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检察院考虑到我的困难,帮我解决了养牛的后顾之忧,我一定按照要求整改,一起守护杨山河。”杨某得知处理情况后说道。在“回头看”过程中发现,杨某已将养殖产生的粪便清运干净,拆除了河道中的养殖围栏,并在远离河流的山脚新建了牛栏。
通过诉前磋商,既保护了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促进了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该院针对这个案件的做法,被《湖北日报》、“学习强国”刊载报道,被省检察院评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店小二”就是要有呼必应
“企业无小事。”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郑满元说。
2021年4月,红安县某五金制品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被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红安分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项目尚未投产,无营业收入,且受新冠疫情影响,无力承担巨额罚款,该公司向红安检察院申诉,提出酌情减免罚款的请求。
受理此案后,检察官经调查认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当,考虑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面临的现实情况和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该院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为争议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辩法析理、促成和解提供平台。最终,争议双方当场达成酌情减免罚款的一致意见,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企业没了“包袱”,可以一心谋发展了。
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营商环境革命,为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办实事解难题,为涉案企业排忧解难,助力涉罪企业负责人轻装上阵。
红安县园区某公司负责人张某系社区矫正对象,为了拓展公司业务,张某常常需要到省内外出差,有时请销假手续没有及时批下来,事先约定的业务洽谈不得不延迟或取消,对公司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检察官在问需企业过程中发现这一情况后,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全县属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四类人员”都存在请销假审批程序复杂的情况,该院立即向县社区矫正局发出简化请销假审批程序和方式的检察建议,得到了社区矫正部门的采纳。
“这个项目能谈成,得益于检察机关的帮助,让我能及时外出办理业务!”往返更方便了,使张某安心接受监管的同时,也保障了企业顺畅运转。据了解,像张某这样受益的企业有10家。
该院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致力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主动充当“老娘舅”“店小二”,靠前一步、积极作为,建立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健全常态化走访、送法进企等活动机制,向企业听需问计。特别是今年以来,该院领导定点联系企业32家,召开检企座谈会3次,为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23场次。在园区设立专项办公室,搭建平台,“零距离”服务园区企业发展,累计协助解决企业困难43个。
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一定汲取教训,今后一定守法经营!”某公司负责人阙某在红安县检察院召开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说道。
2021年2月,该院受理了阙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查,阙某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修建“四好农村公路”,在未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阙某组织人员在集体山林挖取石料、毛渣,并将两村之间的生产生活道路拓宽用于运输石料、毛渣,非法占用林地23.43亩。阙某到案后主动缴纳了补植复绿费6万元。
鉴于阙某系企业经营者,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红安县检察院对阙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要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倒了一家企业,影响一片就业’。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为企业解绊,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红安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涉企案件的审查,坚持应听证尽听证,该院结合办理案件中发现的企业刑事风险点,对涉案企业普法教育,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工作还在延续。“我们在办案中,摒弃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结合案件特点,重点做好普法堵漏的‘后半篇文章’。”该院检察官介绍。
“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屡屡得逞,暴露了企业财务上的监管漏洞。”在办理姚某挪用资金案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红安县检察院主动联系企业,会同警方与企业负责人及部分管理人员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宣讲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和法律风险。
座谈会后,该院进一步梳理案件情况,向受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企业从财务监督管理、重点环节、防范风险等方面建立健全机制,从问题入手堵塞漏洞,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检察机关不仅依法打击侵害企业的犯罪,为我们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还帮助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我们看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在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方面的新担当和新作为。”企业负责人说,经营发展有司法保障,企业就更有信心了。
“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我们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为企业排忧解难,坚持把服务和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在履职尽责中探索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改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占涛说。
(秦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