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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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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权制假犯罪 通城法院不缺席
2022-01-05 09:32:4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关于“双打”的典型案例吧!
  案例1
  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来某某邀约其堂嫂即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购伪劣烟草予以销售。来某某在云南省某市购得“云烟(紫)”“利群(新版)”等品牌香烟后,多次通过快递发货到湖北省崇阳县、通城县,由李某某在崇阳县肖岭乡加价销售牟利。同年6月至8月,来某某单独以上述方式购得伪劣烟草后,通过快递发货到吉林省等地,销售给“小马代购”共31431元。至案发,来某某、李某某非法销售烟草数额约54917元,李某某获利共约12717元,来某某获利共约7000元。
  2020年8月22日,通城县烟草专卖局在通城县大坪乡下畈村某快递代送点及崇阳县肖岭乡李某某家中查获来某某、李某某未销售的香烟合计290条,价值50253.2元。经检验,被查获的香烟均为伪劣卷烟。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来某某7000元,扣押李某某12717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来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进购销售伪劣假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判处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来某某、李某某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2
  2015年10月,通城县公安局某工程项目实际承建人熊某某找到时任武汉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即被告人彭某某,采购某品牌显示屏用于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大厅内大屏拼接项目,双方谈好由彭某某提供某品牌显示屏等设备,并负责安装、维护等,总价25万元,其中24块某品牌显示屏销售价格约为216000元。同年11月,彭某某在未经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广东深圳进购、组装24块无牌显示屏,拼接安装在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大厅内,彭某某将每块显示屏后盖贴上了某品牌标识。
  2018年12月,通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大厅拼接显示屏出现故障,被告人彭某某以维修的名义进入指挥中心大厅,撕下24块拼接屏的某品牌标识。2019年1月,经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拼接屏系假冒产品,不属于该公司品牌生产的产品。同月,彭某某出资40万元,由熊某某购置显示屏替换原显示屏。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组装无牌显示屏并贴上了某品牌标识,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群众切身利益
通城法院一直在行动!
  (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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