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建华为首的9名涉黑人员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高利转贷罪、开设赌场罪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被告人金建华先后笼络被告人戴某某、杨某某、徐某等人,多次与本县黑社会性质成员赵建平、聂世平团伙持械斗殴,逞凶斗狠,逐渐树立恶名。2003年,金建华涉足房地产行业,以敲诈勒索等手段积累经济实力。2010年前后,又先后纠集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高利转贷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聚敛钱财、扩大势力,逐渐形成了以金建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4年以来,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12起,造成2人受伤,对被害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建华网罗多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通城县隽水城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金建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该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一般参加者,依法应当根据其在所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建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罪5起,致2人受伤;敲诈勒索罪2起;强迫交易罪3起;妨害公务罪1起;高利转贷罪1起;违法事实3起,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金建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参加该组织的其他8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八年不等刑罚。如不服此判决,被告人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通城县人民法院或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宣判后,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拍手称快,还通城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治环境。
(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