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禁令之下,总有少数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以身试法,非法捕鱼,最终自己反而被“捕”......
12月29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华某某,将20000余尾草鱼、鲤鱼、鲫鱼等鱼苗投放通山县燕厦乡甘港村富水河“滩头口”流域,以补偿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并以此次放流为契机,为群众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据悉,2020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华某某在通山县燕厦乡甘港村富水河“滩头口”流域(富水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利用自制的电捕鱼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河鱼(财鱼、鲫鱼、草鱼、鲤鱼等)70多斤,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扣押电捕鱼工具(电瓶、逆变器)一套及渔获物。
该案被移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在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华某某提起诉讼的同时,对华某某破坏富水湖渔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确定具体损害程度及生态修复方案,该院委托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华某某电捕鱼导致长江支流富水湖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计算出替代性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9624元。随即对该起非法捕捞案件线索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相关机构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表示起诉。公告期满后,华某某未对富水湖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损。
2021年9月15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请求由被告人华某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其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生态修复,放流19624元苗种,并针对被告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了举证,同时对被告的行为当庭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限令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一个冬季或春季,在富水湖“滩头口”处水域,放养价值19624元的鱼苗,以补偿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今天在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各位领导的见证下放流鱼苗,弥补自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再做非法捕捞等违法事情,要爱护生态环境。”放流现场引来附近居民围观,华某某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公益诉讼检察官朱雄儒在活动现场以案释法,提醒劝诫广大群众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毒鱼等行为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引导大家坚决对非法捕捞说不,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此次开展补偿放流活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力度,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为“打造国家新型能源之都、国家全域旅游强县、建设秀美新通山”贡献检察力量。
(阚丽莎 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