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鄂州市检察院就代某某等4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组织开展示范庭“听庭评议”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闫立国,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黄国华出席活动。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30余人受邀参加评议。本次听庭评议活动分为“现场旁听”和“休庭后评议”两个阶段。
案情简介:
代某某等4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于2021年10月15日移送至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2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间,被告人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冯某(另案处理)处收取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硫膏,后在明知被告人杨某某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硫膏交由杨某某处置。后杨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叶某某向鄂州市鄂城区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空地倾倒硫膏共计382.88吨。代某某收取处置费用人民币11.64464万元(以下币种同),杨某某收取处置费用4.565万元,彭某某收取处置费用1.08万元,叶某某收取处置费用0.648万元。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硫膏属于危险废物。湘钢为处置被倾倒的硫膏支付1126万余元。2021年7月8日,4名被告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周靖清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当庭进行了讯问,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示证阶段,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将本案证据分成5组清晰直接地在法庭上进行了展示。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针对涉案硫膏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有毒有害废物、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最后公诉人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问题当庭进行了生动的法治宣传,展现了公诉人风采,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随后,在“听庭评议”座谈会上,出庭公诉人分享了的办案体会,来自法院、检察院的听庭人员就庭审节奏的把握、法庭纪律的执行、法言法语的规范使用、法律文书的制作、示证的方式等方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大家纷纷表示,出庭公诉人用语规范、指控有力、反应敏捷,庭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诉人要就认罪认罚的适用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
“企业家应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公诉人指控有力,示证直观、清晰,提升了庭审效果。”
……
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行业和岗位,从多视角提出独到的点评意见和宝贵的改进建议。
黄国华常务副书记充分肯定了此次听庭评议活动,认为此次活动庭审效果好、案件选题好、宣传效果好,维护了法律权威,展示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是政法机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有较大的法律教育和指引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作用。他要求:
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此次评议活动作为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强化能动司法理念的良好契机;
要切实提高司法为民意识,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案件办理中,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
要大力弘扬法治工匠精神,努力提升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妥当把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努力办出精品案件、打造典型案例,努力培养出更多司法工匠、法治大师。
陈旗院长从诉、辩、审三方关系以及以庭审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念和价值等角度出发畅谈听庭感受。
闫利国代检察长为此次活动作小结,他表示,要以此次听庭评议为契机,充分听取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精准对接司法需求,在平安法治鄂州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美丽鄂州建设中发挥检察作用、展现检察作为,努力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夏媛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