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铁山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会同胜利路社区干部,来到独居老人陈某某家中,将一万元司法救助金的银行卡交到老人手中,老人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眼含泪花,说道:“谢谢你们各部门的关心,我今年可以过个好年了。”该起案件系铁山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执行国家司法救助案。
11月初,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在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情形。受理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前往区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陈某某系一起盗窃案件中的一名被害人,该盗窃团伙三名女性成员专门针对老年人作案,以帮助消灾解难为名,假装尼姑入户盗窃,自2016年4月以来先后多次在武汉市蔡甸区、天门市、黄石市铁山区、大冶市、鄂州市、黄冈市英山县等地流窜作案,累计盗窃金额达21.5万元,其中盗窃陈某某1.6万元。2017年12月,该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七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责令退赔陈某某1.6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三名被告人已交付监狱执行有期徒刑。针对财产刑部分区法院依法向三名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均未履行。区法院遂对三名被告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去划扣其中一人的银行存款3000元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11日,区法院在穷尽所有措施之后,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官在了解到基本案情后又迅速前往陈某某所在的社区调查,发现陈某某年近90岁高龄,且老伴早年就已离逝,现一人生活,系独居老人。据社区反映,陈某某于2014年被电信诈骗14.6万元,这次又被盗窃1.6万元,现年事已高,又患有脑萎缩、心律失常,腰间盘严重突出等疾病,无法长时间站立,生活不能自理,长期请保姆照顾,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生活困难。在此次盗窃案发生后,陈某某也多次前往社区反映情况,请求社区同志予以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了解到陈某某的真实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前往陈某某家中,耐心倾听其反映的实际困难,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在各方调查核实了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后,铁山检察院检察官迅速组织材料,于11月中旬决定对陈某某提请国家司法救助,后经区政法委审核同意,于昨日将国家司法救助金交付到陈某某手中。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活动。刑事案件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主要包括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刑罚及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等财物,并依法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因被告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被害人得不到依法有效的退赔,造成生活困难,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执行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适当的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不仅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又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对于实现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铁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秉持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法律辅助职能,以护民生、解民困为抓手,在注重法律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刑事执行司法救助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情怀。
(彭小陛 邓洲洲 汤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