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侦查核心是什么?”
“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核心在于是否具备‘管理、控制性’特征。”
“如何区分组织与协助组织?”
“区分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标准主要在于是否直接参与了组织卖淫活动的核心行为。”
12月15日,蕲春县检察院常驻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一起组织卖淫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现场同步办案,共同对已调取的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分析、讨论研判。
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检察官现场给予解答,同时要求侦查人员再次梳理已经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解封、返还。
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蕲春县某酒店开设窝点,组织多名从四川、湖南招募过来的失足妇女卖淫。在此期间,杨某负责窝点的日常管理事务,并安排犯罪嫌疑人邓某、孔某在卖淫窝点附近望风以及通过散发小卡片、微信等方式招嫖拉客。
检察官结合已经侦查取证情况及案件整体进度,先后从组织卖淫的管理、控制性特征等方面提出了5条引导侦查取证意见,指导案件侦查,为案件高质效移送审查逮捕奠定坚实基础。
据悉,该案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启用后蕲春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提前介入案件。该院将以办公室为平台,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强化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与审查逮捕等诉讼环节的协作配合,努力把监督触角向侦查前端延伸,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宋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