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州区法院司法技术部受理了一起陶店法庭移送的鉴定案件,鉴定期间,司法技术人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撤回了鉴定申请。
原告柳某在黄州南湖从事鱼饲料销售工作,被告刘某在南湖承包鱼塘养鱼,并从原告柳某处购买鱼饲料。依据多年来双方交易惯例,原告柳某向被告刘某送货,被告刘某在运货单上签字确认鱼饲料品种以及数量,待年底双方一并结清相关款项。现原告柳某以被告刘某未支付2020年3月至11月鱼饲料款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对原告柳某主张的鱼饲料品种和数量无异议,但双方对鱼饲料单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柳某在诉讼中申请价格鉴定。区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审查材料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被告刘某愿意付款,只是对原告主张的单价有异议。同时了解到被告刘某家中有家人生重病,其承包的鱼塘到年底才有资金回流等情况,为了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纠纷,利用双方当事人来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机会,该院干警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矛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柳某亦撤回鉴定申请,做到案结事了。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审判各流程节点,黄州区法院干警都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秉持以调为先、调判结合的理念,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站在群众贴心人的角度,主动释法析理,积极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不懈努力!
(陈权 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