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该院为降低案-件比实行的“捕后十日内回访”机制,对一周前作出的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到公安部门回访,督促侦查人员按《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调查取证。
办案检察官到公安部门回访
针对过去凡检察机关作出了批捕决定的案件,侦查人员很少去继续侦查,完善证据,导致审查起诉阶段退查现象严重的问题,红安县检察院实行了“把捕后侦查当作一次退侦”,并开展捕后十日内回访。在批捕阶段,办案检察官必须按照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从补查目的、需调取的证据和调取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捕后继续侦查,在“捕”的时候就开始为“诉”做准备,将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人员。批捕决定作出后,侦查人员是否按要求继续侦查,无需补查的能否及时移诉,漏罪漏犯是否监督到位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跟进,很有可能前功尽弃。对此该院要求办案人员作出批捕或不捕决定后十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回访一次,找侦查人员了解案件进度和处理结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求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克服捕后两个月才移诉的陋习,将“速裁”体现在整个诉讼环节;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批捕或存疑不批捕的案件,了解是否已经在着手侦查,补查的证据是否符合要求,避免捕后迟迟不启动侦查,等到期限快到赶忙仓促上阵,导致补查效果不好;对于证据不足,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批捕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避免过去将大量不构罪的案件移诉到检察机关处理,极大浪费诉讼资源。
“捕后十日内回访”制度实行半年来,该院的案-件比同比下降了80%以上,为全市本行业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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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郑灵琳 江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