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咸安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正军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重婚罪、逃税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组织者、领导者刘正军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九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6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依法没收3支涉案枪支和其他管制刀具,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
咸安区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刘正军、刘正勇借助家族势力,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先后承揽了黄畈工业园、万顺达商业街等地拆迁、土方工程,并通过暴力排挤同行等方式扩大势力。二人先后网罗了多名社会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正军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正勇等7人为骨干成员,以方瑞等8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至2020年6月,该犯罪组织通过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经济收入5000余万元,用于成员工资、福利,购买作案工具,及违法犯罪后的赔偿、寻求非法庇护等;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犯罪组织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30起违法犯罪活动,致使7人轻伤、15人轻微伤;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多次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搬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退出经营活动,在咸宁温泉城区及拆迁、土方等相关工程领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咸安区法院经综合考量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陈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