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签好了,定金也交了,到了交房日期才发现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最令人揪心的是‘出租人’也不见了。”原来,这是“出租人”阮某精心设计的租房骗局,让一心急于寻找门面扩大经营的企业不慎陷入其中。
经查,阮某向蕲春某公司租借房屋,因拖欠租金,租赁合同未到期就被法院判决解除。阮某此时本应腾退房屋,但他却隐瞒租赁合同被解除的真相,使用原房屋租赁合同和虚假的《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与被害方黄冈某公司签订转租合同。收到合同定金后,阮某却消失了。
该案属一起涉营商侵害市场主体案件,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后,由检察长彭丽红承办。在讯问过程中,阮某对其他案件事实都供认不讳,唯独不承认合同附件材料《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由其提供,甚至否认该份材料的存在。彭丽红检察长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若该《证明》内容属实,则阮某的转租行为是经过真正权利人同意,此种情况下本案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阮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承办人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询问相关证人并对《证明》上的印章进行鉴定,发现《证明》上的印章与真正产权人蕲春某公司印章不一致。最终,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阮某承认了使用虚假证明签订合同的经过,蕲春县检察院遂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对阮某提起公诉。
近日,蕲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阮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阮某服判不上诉。
今年以来,蕲春县检察院扎实推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树立“人人都是环境,案案关涉环境”的意识,由检察长带头,院领导办理涉营商类案件32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效助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宋承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