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湖北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主动监督下,一名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收监执行。
2016年3月31日,罪犯陈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交付执行中,罪犯陈某某被诊断为冠心病PCI术后,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
2019年11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督促罪犯陈某某参与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咸宁市中心医院组织的病情复查活动,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严重疾病范围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6日,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平安法[2019]临字第338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所患疾病不符合严重疾病范围。
2020年3月24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罪犯陈某某的病情复查报告以及病情鉴定书后高度重视。因今年3月末,正是湖北省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监管场所的防控工作更是不得有丝毫差错。
5月2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多方协商妥当后,向嘉鱼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嘉鱼县司法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嘉鱼县司法局收到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后,同月27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
2020年6月9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
6月24日,罪犯陈某某被收监执行。
在监管场所疫情防控还未解除的情形下,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特性,在协商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工作上强调保密性,防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担当,主动协调沟通相关单位,在符合当下监管场所疫情防控政策下顺利将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
(蔡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