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18:42:5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想反映一个情况,法院在对我判刑时,我十多年前被关过一段时间没有折抵的刑期,可能造成我超期刑……”今年5月11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收到一封黄石监狱服刑罪犯熊某寄来的信。
原来,早在2006年熊某因打砸桂某某家一案,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37天,后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熊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打砸桂某某家)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熊某认为其在2006年刑事拘留羁押的37天没有折抵刑期,现来信说明情况,要求折抵,于是向黄梅县检察院邮寄了申诉材料。
收到熊某的来信后,该院立即启动了刑事申诉案件领导包案机制,由副检察长何勇全面处理该申诉案件。因熊某案是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根据案件管辖原则,何勇将案件情况向黄冈市检察院控申处进行全面汇报。
随后,黄冈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黄梅县检察院办理。黄梅县检察院迅速展开调查,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发现在2006年对熊某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熊某的身份证号与其现用身份证号不一致。经查证,熊某原有两个户籍,后被公安机关注销了其中一个,以致侦查机关2020年在办理熊某案件时遗漏了其曾被刑事拘留的事实。
因事隔十余年,且考虑到熊某的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若不及时处理会导致其服刑超期。何勇带领控申部门干警向公安机关原案承办人了解具体情况,并收集了相关的印证材料。随后再次向黄冈市检察院控申处进行详细汇报,并就熊某的刑期能否折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市县两级检察院一致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熊某的申诉理由成立,其因同一犯罪事实被羁押的37天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随后,黄冈市检察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转办移送函,并移送了相关印证材料。6月29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扣除37天刑期,将熊某原来的刑满日期由2021年10月16日,调整为2021年9月9日。
之后,黄梅县检察院控申部门检察官向熊某送达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刘乐佳 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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