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18:01:5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我今天收到法院判决书了!我换肾治疗的费用总算是有着落了。”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收到了案件当事人黎某发来的短信。
2010年初,案件当事人黎某进入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2019年6月,该公司向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8月,黎某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2020年9月,黎某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该院通过审查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查明黎某与该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以及该公司拖欠黎某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鉴于黎某当前身患尿毒症、急需资金进行换肾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现状,该院决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020年11月5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8月10日,此案经法院审理并判决,支持了黎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据悉,近年来,该院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周青 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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