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冲动犯下错误,真诚悔过,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让我可以安心在家种田、发展生产。”被不起诉人邓某权对案件承办人诚恳地说道,并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与人和睦相处。
近日,建始县检察院对邓某权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现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治教育。
2021年3月8日,建始县高坪镇青里坝村村民邓某权与其胞弟邓某艳在场坝内因琐事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邓某权持拳击打邓某艳的面部,致邓某艳牙齿缺失,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办案要求,该案承办人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化解双方矛盾。鉴于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邓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邓某艳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辈子能当兄弟是缘分,双方都要相互谦让,互相理解,互帮互助,这样才能和气生财。好好发展生产,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该院承办人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权进行释法说理。
据了解,该院坚持依法治理,充分发挥司法办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作用。在办理该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涉农刑事案件时,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大力开展刑事和解,促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