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法官,我已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请将我侄子江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撤出来。”被执行人江某某的三婶吴某某急切地说道。8月2日,红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5年积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三婶替其缴纳了16万元案款,帮他履行了法律义务。
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受害者汪某某的妻子钟某某和儿女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88675.08元。
20出头的被告人汪某某系某村农民,事故发生前在县某企业打零工,一旦流动外地会导致无法启动执行程序。2016年1月7日,汪某某出狱前夕,钟某某及子女向红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依法向江某某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江某某沮丧的表示,度日尚且艰难,没有钱款履行。案件执行虽困难重重,但迈出了送达文书的第一步,仍然让执行干警颇感欣慰。随后进行的网络查控,未查到江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承办人熊小波丝毫没有气馁,持续开展财产查控,终于在江某某名下查到一笔银行存款,为防止其转移财产,立即将该账户予以冻结。
打开了突破口,承办人熊小波及时联系江某某的家属,其家属历数了江某某入狱后家庭发生的变故,请求法院做申请人工作放弃部分权利。承办人熊小波向申请人介绍了法院执行查证的情况,转达了被执行人的想法,申请人愿意协商解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各自让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执行人江某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承办人熊小波,对执行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江某某的三婶当天代为缴纳了16万元案款,至此,这起困难重重的五年积案得以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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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