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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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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狩猎案 检察长带头办案做好“法理情”文章
2021-07-28 15:30:3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深刻反省,决不再干违法的事,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捕猎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胡某对自己的行为充满自责。近期,通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阮建带头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对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实现了法理情相融合。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温情
2021年1月24日,胡某为捕捉野兔等野生动物,先后到通城县大坪乡来苏村、花墩村等地非法放置猎夹5个。同月26日,胡某到山上查看猎夹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7月6日,通城县公安局以胡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通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鉴于胡某没有捕猎到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稳定的家庭和事业,并且主要靠胡某务工维系家庭生活,社会评价较好,对胡某作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减少犯罪嫌疑人因其违法行为给家庭正常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7月27日,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和听证意见,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场公开听证会,在老百姓家门口释法说理
过去,村民习惯在山上捕几只野鸡、野兔,根本不会想到自己会触犯法律。但是,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越来越严格。2020年9月17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咸宁市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为期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即使没有捕捉到动物,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让当地村民知晓捕猎的危害性,承办检察官把案件公开听证会搬到了村里。“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花墩村举行听证会,就是要让检察公开听证更接地气,更加贴近老百姓。”7月23日,阮建检察长就胡某非法狩猎案拟作不起诉处理主持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村干部等5人担任听证员参与评议。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做到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 “我同意检察机关对胡某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发表评议意见。
在征求各方意见后,阮建检察长表示,到这里举行公开听证会,除了听取各方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外,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动员大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自觉遵守法律。
“通过参加今天的听证会,很受教育,希望多开这样的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一位村民说道。
 
一份检察建议书,有力监督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
检察长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猎夹是在市场上购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猎夹属于明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之一,禁止贩卖。为此,办案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县内多家五金店存在公开销售猎夹的行为。
为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推进社会综合治理,7月14日,该院向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加大对违法市场交易的查处;通过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倡导经营者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督促其自觉杜绝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册、现场执法等多种形式,使群众知悉法律规定,增强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局高度重视,联合通城县森林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通城县小商品市场沿街商铺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猎夹全部予以没收,并对经营者现场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宣传,相关经营者自愿签订《不制销违法捕获野生动物产品承诺书》,表示将严格遵守承诺,不制作、不销售、不宣传捕获野生动物产品,自觉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责任。
通过检察建议,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加强了法律宣传,帮助促进市场经营者合规经营。
杨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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