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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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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检察官火眼金睛识伪证
2021-07-05 16:28: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虽然你伪造印章所涉商会并不存在,不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你的身份不属于伪证罪的特殊主体,不构成伪证罪,但你投机取巧制造虚假证据,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7月1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进行训诫。当日,该院依法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
今年1月31日,在外务工返乡人员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撞毁公路隔离护栏,被处置现场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82mg/100ml,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某被咸安警方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5月31日,该案移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来接受讯问的王某某拿着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材料”递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李文广,称自己是一家私人企业老总,正在管理一个商会的数亿工程的施工项目,目前这个项目正在赶进度,片刻不能耽误施工,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角度出发,请求给他判处缓刑。
可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王某某回答问题时眼神刻意闪躲,语言含糊其辞,明显地感觉到神情非常紧张。
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认为此案并非王某某所述那么简单,决定对其身份一步调查核实。
随后,检察官针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内容上网查阅相关单位和项目的资讯,却无法查到上述商会的登记,王某某伪造证据的嫌疑陡然上升,印证了他对于王某某“身份有诈”的判断。
6月25日,随着调查深入,检察官联系王某某居住地派出所了解王某某的有关情况,有意敲打、惊动其自乱阵脚。
 “检察官我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判处实刑。”6月28日,王某某如惊弓之鸟主动向办案检察官请求收回自己此前送到检察院的“证明材料”。
 “你的证明材料,我们已经核实,即便你不交代,我们也会发现你的问题。” 办案检察官见此情形展开攻势加紧讯问。
 “我并非公司负责人,所谓的商会也是假的,我这么做是为了骗取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便伪造了证明与商会印章。”早已心虚的王某某在办案检察官刨根问底的审讯中毫无招架之力,如实招供自己伪造证明材料与“商会”印章的细节。
“虽然你伪造印章所涉‘商会’并不存在,不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你的身份不属于伪证罪的特殊主体,不构成伪证罪。但你投机取巧制造虚假证据,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办案检察官对王某某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训诫。
鉴于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伪造证据并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量刑的依据,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王某某。同时在综合评估王某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真相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后,该院依法对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至此,一起由犯罪嫌疑人自编自演的闹剧收场了。
 (肖华 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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