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7:05:14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浠水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企案件中,原告张某因购房,于2020年5月25日与浠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于当日缴纳购房定金5万元,同时签订“按时签约承诺书”。被告房地产公司亦向原告出具选购房屋定金收据,后原告因某原因要求退购所定购房屋,以诉请返还定金款为由起诉该房地产公司。
浠水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在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系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行事,合同明确界定了定金不予退还的约定事由。同时查明,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定金返还未果的情况下,以打横幅的方式在被告企业经营场所进行不当“维权”,给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声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通过缜密调查案件证据和事实,发现被告公司系诚信经营,原告起诉不当,遂向原告释明了正确维权和维权不当的诉讼风险,说服当事人息诉罢访,避免良性企业陷入诉讼风险不利境地的涉企纠纷当中。
6月24日,原告就该起纠纷案件提出撤诉申请,本案案结事了。
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造血功能细胞,企业的长足良好发展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和就业层面的稳定。浠水县人民法院切实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将“案案关乎营商环境,件件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司法理念落实在“为民办实事”的举措中。
(谈栗 张露)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