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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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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宣传周|(5)当检察听证遇上青年干警案例研讨
2021-06-11 19:28:0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这种探索检察听证+案例研讨的方式非常好,既是司法办案的现实工作需求,也有助于将案例研讨工作做实、做深,很有实践指导意义。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的规范化发展,赤壁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新发展格局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表现。”案件承办人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雷如是说。
继昨日检察听证后,为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能,促进青年干警成长成才,赤壁市检察院组织青年干警针对此次检察听证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研讨,讨论现场气氛热烈。
 
关于“法人人格混同”
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1)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业务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从事同一业务,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
(3)人事混同。人事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公司因此失去独立的意思机构。
 
若乙公司不具有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却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若乙公司不具备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则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本次基于检察听证的案例研讨一方面助力青年干警养成“办精品案件、树典型案例”良好习惯,弥补青年干警知识弱项、能力短板和经验盲区,加快促进青年干警成长成才,进而提升检察工作品质;另一方面,承办人分享的办案技巧和检察听证经验,也引导青年干警在司法办案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案件当事人的诉求,依法公正合理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最大程度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卢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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