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厂房我明天就清退出来,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我也会按协议结算好,了了这场官司,我也好安心的在外跑生意了。”5月13日,在外地的被执行人程某主动电话联系执行干警,并委托其母亲次日到浠水法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号立案至14号办结,该案历时5天顺利执结。
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接事宜
2019年5月,程某与湖北嘉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承租厂房的具体条款。租赁合同期满后,程某未按约定完全支付租金,也未腾退所租赁的厂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湖北嘉某公司将程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程某于2021年4月20日前腾退所租用的厂房,并于同日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三万余元。
清点厂房设备
文书生效后程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向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程某名下财产进行了网上查控。13日上午,执行干警依法冻结了程某金融账户内足额的案款,后程某主动电话联系法院,叙述了多个理由,表达对腾退厂房并支付租金等的不理解。通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后,程某消除了心结,改变了观念,主动表示自觉履行义务,这才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搬运厂房内设备
5月14日上午,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程某母亲带人搬走了租赁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将厂房腾退完毕后交还给了湖北嘉某公司,并结清了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等,该案顺利执结。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有效落实,浠水法院结合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成果,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采取优先立案、快速执行,并全面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全力推进执行质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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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