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8 17:35:4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他人和自己受伤,被告人高某却因案致贫,近日,武穴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围绕关键证据自行补充侦查,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提出对高某减少罚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2020年6月,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武穴市北川路行驶时,在路口的人行横道处,将行人朱某撞到,造成自己、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高某当天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承办检察官饶亚勤依法与犯罪嫌疑人高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时,犯罪嫌疑人高某表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提出因家庭困难,且这次事故已经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赔偿款和医疗费,已经难以负担高昂的罚金。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罚金刑的相关规定,为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提高办案质效,彰显法律温度,承办检察官饶亚勤围绕本案缺失的量刑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在调取了高某家的低保证明、家庭困难证明以及询问被害人朱某之后,饶亚勤查明高某系低保户,家庭困难,其与妻子无固定收入,家中还有一个儿子为残疾人,这次事故发生后,高某及时赔偿了被害人朱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其自己也受伤住院,医疗费高达68000余元。又因受伤为自己醉酒导致,根据医保报销范围,高某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报销,需全部自费。
根据补查的证据,承办检察官饶亚勤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高某的家庭状况以及对被害人已经进行全额赔偿的情节,依法适当减少了罚金。武穴市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钟瑜 饶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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