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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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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矿 除了入刑 罚款 还要异地造林植绿
2021-04-30 11:11:0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4月2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冶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石料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3名自然人被告人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6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越界开采的194万元非法所得款上缴公益诉讼案件专用账户。因非法采矿行为毁坏的林地也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石料公司异地造林34.2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初,由左某某(2019年3月23日死亡,另案处理)与左某甲、左某乙共同出资,收购大冶市某石料厂进行经营,并于同年8月6日,注册成立大冶市某石料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某村山场从事开采石灰岩经营活动。经勘查认定,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4.2亩。同时,越界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储量为24万吨,经勘查鉴定,其非法开采石灰岩价值人民币194万元。
该石料公司和左某甲、左某乙及承包人洪某某的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越界非法采矿,损害了国家利益,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该公司和左某甲、左某乙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9年5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石料公司和左某甲、左某乙、洪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一案起诉到大冶市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请求判令谋石料公司、曹某某(左某某之妻)、左某甲、左某乙承担恢复原状的人工造林费用23万元;判令没收某石料公司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人民币194万元等2项诉讼请求。因当事人左某某死亡,其妻作为继承人之一不配合法院审判;加之在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林业管理部门已督促谋石料公司异地造林34.2亩,并经验收合格,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实现,该案先后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即最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没收谋石料公司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人民币194万元。
尽管该案一波三折,但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已实现,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添上了一笔浓墨重彩。
刘家云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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