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8 16:58:4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他人和自己受伤,被告人高某却因案致贫,近日,武穴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围绕关键证据自行补充侦查,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提出对高某减少罚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2020年6月,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武穴市北川路行驶时,在路口的人行横道处,将行人朱某撞到,造成自己、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高某当天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承办检察官饶亚勤依法与犯罪嫌疑人高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时,犯罪嫌疑人高某表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提出因家庭困难,且这次事故已经支付了数额巨大的赔偿款和医疗费,已经难以负担高昂的罚金。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罚金数额”“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结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为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提高办案质效,彰显法律温度,承办检察官饶亚勤围绕本案缺失的量刑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在调取了高某家的低保证明和家庭困难证明以及询问被害人朱某之后,查明高某系低保户,家庭困难,其与妻子无固定收入,家中还有一个儿子为残疾人,这次事故发生后,高某及时赔偿了被害人朱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其自己也受伤住院,医疗费高达68000余元。又因受伤为自己醉酒导致,根据医保报销范围,高某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报销,需全部自费。
根据补查的证据,承办检察官饶亚勤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虑高某的家庭状况以及对被害人已经进行全额赔偿的情节,依法适当减少了罚金。武穴市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武穴市检察院积极适应新要求,主动履行职责,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性化的办案理念;另一方面减少案件退补率,降低“案-件比”,提升了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钟瑜 饶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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