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近日,综合审判庭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因冲动打伤原告,最终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被要求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在吃宵夜时,因帮助朋友挡酒引发被告的不满,被告遂持空酒瓶砸向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头部受伤,住院治疗一周。事后公安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并处罚金。在被告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便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被告对他的受伤情况不闻不问,甚至避而不见,起诉只是为了出一口气。卢法官便从情理角度出发,劝解被告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缓和对立态度,意识到自己因冲动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并从法律角度出发,告知被告构成侵权应赔偿的各项费用。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原告道歉并同意调解,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本案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在庭审后,卢法官告诫被告要记住教训,切莫再冲动伤人,被告也表示会将这次的教训牢记在心。
法官说法: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在产生矛盾冲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莫冲动,采取侵害对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更甚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在报警的同时,要有证据意识,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保留好,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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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卉 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