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读书日到来之际,团风县检察院组织部分青年干警共同参与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例的研讨。这同时是正在火热开展的“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系列案例研讨活动之一。在探讨法律适用的同时,还就租借卖银行卡背后的可能存在的法律、社会问题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社会治理掀起一场观点交锋、智慧碰撞的“头脑风暴”。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居住在甲省A市鲁某和乙省B市阮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阮某一直在乙省B市做生意,阮某为了资金周转方便,借用以鲁某的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卡若干张,2011年至2012年间居住于乙省B市的尹某先后多次向阮某借款总计金额5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5%,借款期限届满后,尹某共计向阮某还款755万元,事后,尹某以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为由向乙省B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阮某返还不当得利150万元,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原告尹某提供的银行款项流水单显示,原告尹某分别于2012年7月5日从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到鲁某银行账号,于2012年7月19日从其银行账号转账支付10万元到鲁某的银行账号,于2012年8月4日从其银行账号转账支付30万元到鲁某的银行账号,于2012年8月27日从其银行账号转账支付100万元到鲁某的银行账号、于2012年9月28日从其银行账号转账支付100万元到鲁某的银行卡账号(上述款项合计250万元),被告阮某并不是上述款项的接收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将上述款项转入鲁某的银行账户的事实,故上述250万元款项不能认定为被告所收取,因此,东城区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多收取了原告偿还款项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乙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6月21日尹某到甲省A市西城区法院起诉鲁某 ,诉请鲁某返还不当得利250万元及相应孳息,尹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上述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以及5笔对鲁某的转账汇款合计为250万元的转账凭证,2017年10月11日甲省A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尹某返还不当得利250万元及孳息的诉讼请求。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环节,鲁某已经年满65岁,疾病缠身,有慢性疾病,需常年服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其社保卡上全部的资金,鲁某生活没有保障,申请检察院对西城区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假设本案符合提请抗诉程序性条件,就该案目前的证据来看,是否应当支持提请抗诉?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恰当?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监督?鲁某如何通过刑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该法院只审查250万元资金形式上进入了鲁某银行卡,实质上鲁某对此不知情,涉案尹某,鲁某,阮某都未到场情况下,认定鲁某归还250万,存在证据不足。
根据《民诉法》第200条和208条的规定,本案提请抗诉的条件还不够,需要鲁某举证自己不是实际利益获得者,例如取钱的地点和取钱的签名笔迹等。
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我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不当得利之债成立。
我认为鲁某可以通过调取银行卡开户资料、开户时的监控视频和银行卡存取记录的信息来举证证明证据不是实际利益的获得者。
该案例现实中大面积存在,我们要紧紧围绕案例联合各部门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做好办案之外的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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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干警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际各抒己见,针对是否应当支持提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监督、如何结合此案参与社会治理、打造精品案件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座的青年干警们踊跃发言、互动“切磋”,现场“火花四溅”、干货满满。
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熊建林受邀参加活动,他在点评中对青年干警的表现予以了高度评价,并提出要从尹某向鲁某银行卡支付250万元的行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鲁某是否获益、尹某是否受到财产损失、鲁某的得利与尹某的受损是否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等四个层次分析案例、研判案情,建议要把“跳进跳出”思维方法和工作机制,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结合点,达到最佳办理效果。
研讨结束后,在场青年干警还分享了自己近期的读书体会以及学党史的感悟,并纷纷表示,今后要多读书、读好书,在学党史中汲取智慧,在强信念中锐意进取,在跟党走中勇担时代责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青春力量。
(
曾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