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民事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结束后,案件当事人由衷地向案件承办检察官表达了感谢,“谢谢检察机关召开这场听证会,给我们这个困难的家庭送来了温暖,让我们有了勇气,有了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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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5月29日,建筑包工头钟某雇请危某等人为涂家垴镇村民柯某建房,危某等人在吊装建筑材料预制板过程中,由于预制板突然坍塌,正在预制板上施工的危某坠落地面,事故致使危某受伤,经鉴定,危某的腰椎骨折伴截瘫构成一级残疾。
就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钟某赔偿原告危某损失34万余元(扣除了已经支付的12万元),被告柯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立案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对钟某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摸排,查明钟某于2012年在梁子湖区涂家垴镇某小区定购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房产,钟某购买的该处房产无法办理房产证,也未向有关部门备案。钟某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未向法院申报该处房产。
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给危某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因事故致残失去收入来源,一直以来依靠着低保度日。另一方面,危某在生活上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陪护照顾,加上未能得到赔偿,一家人生活过得捉襟见肘,十分艰难。针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申请,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帮助当事人解决困难。
4月15日上午,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民事执行监督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听证。“钟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赔偿要求,且在事故发生后有故意避免执行的嫌疑。对未备案的无产权证房产,应当按照程序该查封查封,应该拍卖执行则拍卖执行,我们支持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三位听证员在了解到案情事实和证据后,作出一致评议意见。经过全面评估后,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依法查封钟某位于梁子湖涂家垴镇某小区的房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民事检察领域对帮扶弱势群体的力度亟待提高。下一步,梁子湖区院将继续对该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跟踪,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涉诉执行案件的关注力度,继续为人民办实事,送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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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