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4月14日,麻城市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邓某失火案、蔡某故意伤害案、梅某盗窃案和王某等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起案件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相关办案人员和社会人士到场参加。
案件一
2021年2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邓某至中馆驿镇邓家榜村其母亲坟前祭祀,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燃放礼炮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2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为29736元。
经审查认定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
鉴于本案造成的过火林地面积不大,邓某主动投案,已赔偿损失,对受损林地进行了复绿,取得受损村委会的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拟对其作相对不诉处理。
案件二
2020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蔡某因其父亲与鲍某在网络上发生口角纠纷,便前往找鲍某理论,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冲突,蔡某将鲍某按压在沙发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鲍某左侧第7-9肋骨(共3肋)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认定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此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蔡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鲍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拟对其作相对不诉处理。
案件三
2021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梅某在麻城某药店买药时,趁机将戴某遗落在药店收银柜台上的一部oppo手机偷走据为己有,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234元。
经审查认定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梅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鉴于犯罪嫌疑人梅某案发时已年满76周岁,且其已及时退缴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拟对其作相对不诉处理。
案件四
2020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驾车来到麻城市白果镇陈铺村熊家湾附近的山上,用事先购买的渔网和现场采折、拾捡的竹竿架网捕鸟,捕获猫头鹰一只。经鉴定,该野生鸟类为斑头鸺鹠,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
经审查认定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于三名嫌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认识,其直接的主观目的是猎捕一只“小鸟”玩耍,与直接猎捕野生动物的心态有本质的区别,且犯罪情节轻微,该猫头鹰在公安机关查获后已经放归山林,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拟对其作相对不诉处理。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对四起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汇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分析犯罪原因、主观故意以及社会危害,就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和社会影响阐述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各方代表一致认为四起案件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处理决定。
连续四场公开听证会,都获得了涉案人员和听证人员的赞许肯定,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不仅强化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成果,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更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社会公众在亲身参与中感受司法公正和检察温度。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立足检察职能,聚焦群众期盼,从每一个案件入手、从每一件小事着手,解群众难事、办为民实事,扎实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和使命,锻造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
(
胡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