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隽检察长在首期青年案例研讨活动中强调:“青年如日出之阳,应抓紧学习提素能。有时间有精力,也应有追求有目标。在此我对本院青年干警提出五点要求:一要珍惜时光,努力学习。二要脚踏实地,提高能力。三要勇于担当,敢挑重担。四要严于律己,展现风采。五要志存高远,成为行家。要争取早日成为业务专家,办案能手,为赤壁检察事业贡献更大力量!”
为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提出的“建立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机制,促进素能提升、人才培养、培养更多精品案件”的要求,强化典型案例培养选树,进一步提升青年干警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促进青年干警成长成才,着力提升检察工作质效,3月31日下午,赤壁市检察院开展了首期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本院青年检察干警踊跃参与,积极研讨。党组书记、检察长汪隽,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王朝晖,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余汉鹏参加活动,活动由政治部副主任谢锦主持。
案例分享人: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检察部主任 余汉鹏
案件事实:
2016 年至 2018 年以来,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九组村民倪一某、倪二某、倪三某等人相互勾结,多次以“某石业有 限公司”侵占土地以及车辆损坏道路、污染环境为由,采取用堆土或 车辆堵路,对运货司机进行殴打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 活动。
(一)2016 年犯罪嫌疑人倪一某以某石业有限公司进出矿区的 主公路中有一段是自己开采石场时修建的道路为由,多次安排铲车堵路,以及用土堆堵路的方式阻拦货车进入某拖运石料;甚至对某公司员工进行殴打,致使某石业有限公司多次停产。
1、2016 年 11 月 9 日,犯罪嫌疑人倪一某指使他人开自己的挖机 将通往“某石业有限公司”的道路阻断,致使货车无法进入拖货, 致使停止生产两天,严重影响该企业经营;后在某石业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武请求赤壁市官塘驿镇居民陈某出面与倪一某协调后,才予以让行。
2、2016 年 11 月 18 日,犯罪嫌疑人倪一某再次安排他人用土堆将 通往“某石业有限公司”的道路阻断,不准货车进出拖运货物。后在某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多次找倪一某协商未果情况下,该企业于 11 月 20 日安排工作人员佘明驾驶铲车将堵路的土堆推开,生产经营才得以恢复。
3、2016 年 11 月 21 日,因“某石业有限公司”职工将犯罪嫌 疑人倪一某堵路的土堆推开,倪一某闻讯后,恼羞成怒便前往“某石业有限公司”讨要说法。在未找到公司负责人周某后,对在办公楼办公的副矿长肖某无故殴打。当倪一某殴打完肖某准备离开之时,被肖某等人拦住。于是倪一某电话邀约黄世杰来某公司帮忙。黄世杰便 邀约姜亮、罗程骑车赶到某石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前,在倪一某的示意 下对肖某再次殴打,随后离开。倪一某扬言“不把我的事情处理好, 就让矿山停产。”之后离开。经法医鉴定,肖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4、2016 年 11 月 22 日,犯罪嫌疑人倪一某在殴打某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之后,再次以“某石业有限公司”使用的道路是其 修建的为由,安排他人将自己的铲车开至通往“某石业有限公司” 的路上,将道路阻断拦,不准货车进入矿山装货。“某石业有限公司”被迫停止生产三天。某公司老板刘某武无奈之下,上门找到倪一某协商处理此事。协调时倪一某声称:某进出公路有部分是其占用其 兄倪四某的土地,要求某公司补偿。某石业有限公司被迫以征地 名义补偿倪一某的哥哥倪四某三万五千元人民币。
(二)2018 年 7 月,犯罪嫌疑人倪二某因其子犯罪嫌疑人倪三某 伙同他人经营洗砂场,大量需要矿山的石粉。于是找到某公司负责 人周某、刘某等人,要求某公司将石粉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承包给自己,由自己定价。遭到拒绝后,犯罪嫌疑人倪二某对前往某拖运石粉的司机采取车堵和威胁的方式,进行驱赶。在未达到目的之后, 2018 年 11 月份,犯罪嫌疑人倪二某便在倪一某的安排下,以矿山存在环保污染为由,积极鼓动石泉村八、九、十组村民的堵路。犯罪嫌疑 人倪一某则多次联系八、九、十组的组长或村民代表刘某喜等人,要求组长或村民代表在其安排堵路之时,联络各组每家每户出一人参与, 直到某矿山被迫答应村民的要求。之后石泉村村民开始以人群堵 路,用车堵路的方式将石泉村的公路阻断,拦截进出货车,造成公路运输堵塞达三天之久。
1、2018 年 11 月份的一天晚上,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九组村 民聚集在石泉村铁路涵洞前,以某公司污染环境,政府和环保部门不管为由,将进出去某公司的货车拦截。在某公司负责人周某前 往协调时,犯罪嫌疑人倪二某声称:不要和周某谈,其做不了主。并 煽动村民将所有货车拦住,不准装货。堵路达 3 小时之久。
2、2018 年 11 月 18 日晚,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泉村九组村民再次 聚集在石泉村九组村民李某超家门前公路上,拦截进出某公司的货 车。要求政府解决某公司涉嫌污染问题。当晚十二时许,犯罪嫌疑 人倪二某在倪一某安排下,用李某超的货车堵在公路上。将在某公司拖 运货物的三十余台货车堵在路上达十余小时。
3、2018 年 11 月 19 日晚,由于石泉村九组村民认为政府未协商 处理好某公司环保问题,再次聚集在石泉村九组村民李某超家门前公 路上,拦截过往车辆,不准到某公司拖货。晚十一时许,犯罪嫌疑 人倪二某在借李某超货车堵路无果情况之下,将自家的货车停放在公路 上,用于拦截车辆,直至第二天上午才挪开。
(三)2017 年 9 月 25 日中午,货车司机漆某被石泉村村民 以车子压坏到了新修的水泥路面为由拦截下来,并被要求出钱。后犯 罪嫌疑人倪三某赶到现场提出:把所有进出“某石业有限公司”的车 辆全部拦截,不准进出。因道路被堵,司机刘某明前往劝说倪三某等人,倪三某认为刘某明多管闲事,对其辱骂,并邀约犯罪嫌疑人涂某前来 对刘某明进行殴打。倪三某与涂某先用拳头殴打刘某明,而后涂某 用一根木条将刘某明肩部打伤。刘某明的侄儿刘某辉、刘某上前劝阻时, 刘某辉被涂某用木条划伤鼻子,刘某则被倪三某追至 107 国道旁的木材 厂内用木棍打伤,在村书记江定才劝阻下双方才散开。后经法医鉴定, 刘某明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刘某辉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刘某的伤情 为轻微伤丙级。
1、犯罪嫌疑人倪一某、倪二某、倪三某、涂某俊是否涉嫌犯罪?构成何罪?2、某公司补偿倪四某35000元,是否作犯罪评价?若涉嫌犯罪,构成何罪?3本案是否涉嫌恶势力犯罪?
研讨发言一:倪一某2016年安排堵路,无故殴打肖某胜,并找某石业公司索要35000元,还安排倪二某堵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倪二某在倪一某的安排下堵路,倪三某和涂某俊无故殴打刘某明、刘某刚、刘某辉等人至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罪。
研讨发言二:倪一某和倪二某以某石业公司占用自己修建的公路及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为由,多次采取堆土或车辆堵路的方式,破坏该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研讨发言三:针对某公司补偿倪四某35000元的事实,若某公司进出的公路确实占用了倪四某的土地而未进行征用补偿,可不作为犯罪评价。
研讨发言四:本案不涉及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的认定有三个条件:一是组织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稳定性、层级性、规模性);二是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涉恶性、暴力性、多次性、团伙性);三是危害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以上,本案中的情形不符合恶势力犯罪。
研讨发言五:我同意本案不涉及恶势力犯罪。补充如下理由:本案中倪一某、倪二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单纯为牟取不法利益,并无公然对抗社会、与百姓发生直接冲突。恶势力意图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而普通的违法犯罪团伙一般是出于某种特定的违法犯罪目的而聚集,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具有单一性。且对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要综合把握,也不能仅因符合组织、行为特征便予以认定。
一位干警话音刚落,另一位紧接着表明观点。18名青年干警结合检察职能与办案实际,根据本案较为复杂的案情,针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及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等焦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座的青年干警们踊跃发言、互动“切磋”,现场“火花四溅”、干货满满,案件定性也逐渐清晰。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王朝晖表示,这次活动开展得十分必要,也非常成功。推动案例研讨工作常态化开展,有利于提高青年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监督办案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助推青年干警成长成才,为检察事业发展培育顶梁柱。
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余汉鹏认为,案例研讨活动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交流平台,青年干警们在活动中积极参与,深入思考,勇于质疑,敢于展示,起到了以案释法、以案促学的作用。
(
杨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