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蕴含法理情,办好“小案”最贴民心。近日,在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的主持下,一起持续一年之久的邻里纠纷成功化解——办案检察官既解“法结”,促使犯罪嫌疑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又解“心结”,促成吴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达成和解。
2021年2月24日,蕲春县检察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持续一年之久的邻里纠纷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和被害人陈某当场签下和解协议,矛盾就地化解。
2020年5月17日,蕲春县青石镇某村村民吴某与陈某因田地放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揪打致陈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经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和解协议。吴某认为被害人的伤情与自己无关,只肯出两千元,而陈某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五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议无法达成合意。公安机关遂以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蕲春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分配至承办检察官方玉手中。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见后,检察官发现双方矛盾的确较大,便多次给当事人、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要求促成调解,但效果不佳。
吴某一直坚持被害人的伤情与己无关,以致于其不愿意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是什么原因让嫌疑人如此坚持?难道案件中真有什么隐情?带着疑问,检察官再次仔细审查案卷后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两个问题需要慎重处理:一是嫌疑人虽供认二人打架的事实,但否认是自己致对方受伤,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如何释法说理让嫌疑人转变思想、认罪服法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若处理不好,造成嫌疑人不服判,将会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会引起上访。二是案件的社会效果问题。本案中,嫌疑人不认罪且没有赔偿被害人,根据办案经验,这类型的案件很可能判实刑。若嫌疑人被判实刑,且其明确表示不会赔偿被害人,这将会造成被害人起诉的民事部分难以得到有效快速执行。二人家庭住址相隔不足百米,很有可能引发二次伤害,两个家庭之间也会生出间隙,不利于社会稳定。
“目前最根本的就是要促成刑事和解。即使双方调解难度大,但考虑到该案系邻里之间发生的轻伤害刑事案件,二人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因此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检察官认为此案不可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应当切实扛起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尽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2021年2月24日,蕲春县检察院在青石镇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
检察官将双方安置在不同的办公室分别进行释法说理。为减少嫌疑人的不信任感,检察官向其介绍了主要证据情况,并为其讲解故意伤害罪相关法条和法律规定的刑期,让其有心理预期。随后,结合故意伤害类案件的司法判例,告知嫌疑人若没有赔偿谅解,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实刑的可能性较大,若双方达成赔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社会矛盾得到化解,则判决有期徒刑缓刑的可能性较大;面对被害人,检察官先查看被害人已垫付的医药费发票,然后按照住院天数、医嘱休养天数计算相关费用,还主动打电话给被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询问手术所需的医药费用并列明清单,同时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告知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与否各自不同的结果。
最终,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吴某表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陈某也愿意降低赔偿额。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三万七千元,陈某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吴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院向法院提出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小案’无小事,简单案件不能简单处理。我们应该抱有同理心,感受群众疾苦,自觉将法理情融于办案全过程,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承办检察官方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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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 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