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当数额未能达到合同诈骗入罪标准时,能否以诈骗罪认定?”
为推动建立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提高编写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青年干警业务素质,促进青年干警更好、更快成长,3月9日上午,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资深检察官进行点评。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波出席活动并讲话,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谢丹、青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了案例研讨会。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朱祺向大家介绍了“张某某诈骗案”的基本案情,并抛出案件争议点供大家讨论,围绕争议焦点参会青年干警纷纷发表意见。
“合同诈骗罪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本案是明确的商事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相关规定……”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合同诈骗,但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张某某购入蔬菜是用于经营活动,买卖双方只是未就损坏情况如何结算达成一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应当严格刑民的区别,本案的纠纷可以通过赔偿、及时付款得到解决……”
“张某某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完成一次约定只是为了骗取更多的钱,本案的一方是务农的农民,不是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认定诈骗罪……”
青年干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办案实践,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事与民事、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差异等问题进行激烈讨论。点评嘉宾指出选取的案例具有讨论、研究价值,大家的观点鲜明,有共识,有争议。
谢波检察长对此次青年干警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青年干警的观点有政治高度、理论深度、人性温度。他指出,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工作是上级检察机关强调、部署的一项工作,有利于大家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办案能力,青年干警一定要认真准备、深入钻研、积极参加,同时还要钻研新领域、研究新罪名,解决新问题,迈入新征程。
下一步,监利市检察院将充分发挥青委会的平台作用,把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变成一种常态化的学习模式,多渠道挖掘典型案例,不断丰富研讨形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不断提升青年干警业务素能,助推青年干警成长成才。
(
吴学星 何正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