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滋市检察院组织40岁以下青年干警开展案例研讨会,精选一个案例,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开展了分析讨论。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甘海辉主持研讨会,检委会专职委员卢榕春参加研讨。
第一期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进行中
基本案情:2016年初,家住A地的黄某向张三、李四二人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5万元,由黄某的朋友孙某提供担保。2017年8月2日,因黄某无力还款,张三、李四要求黄某带二人到B地找担保人孙某还钱,黄某不愿前往,张三、李四便通过言语威胁黄某,又邀约王五驾驶李四的车辆,强行带黄某上车一同前往B地,在车上三人拿走了黄某的手机。四人于8月3日凌晨到达B地一家酒店,张三、李四安排王五与黄某住在一间房内。3日上午,张三、李四通过黄某联系孙某还钱,孙某与张三、李四见面后,因受二人威胁,给张三、李四支付了50万元。
张三收款后,又向黄某索要6000元钱作为此次来B地的路费和住宿费,黄某无力支付,张三称即使黄某在B地打工也必须支付这6000元。四人在酒店又住了一晚后,黄某向他人借款6000元后转账给了张三。张三给李四支付了4000元作为使用车辆的费用(后经查证,四人往返两地的费用约5000元),随后四人驾车返回A地,黄某于8月5日凌晨回到家中。
问题一:张三、李四、王五构成何种犯罪?理由是什么?
问题二:如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方向有哪些?重点是什么?
政治部 孙震
“从‘张三、李四便通过言语威胁黄某……强行带黄某上车一同前往B地’‘张三、李四安排王五与黄某住在一间房内’等处,可以看出张三、李四、王五非法剥夺了黄某的人身自由,且超过了二十四小时,张、李、王三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补充侦查的重点是量刑问题,侦查非法拘禁期间是否存在殴打、侮辱等行为。”
第三检察部 张义轩
“我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对黄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张三对黄某还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为6000元。2017年8月2日,张三三人通过言语威胁、强行带黄某上车、没收黄某手机等方式属于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直到8月5日凌晨黄某才返回家中,期间黄某一直处于张三三人的控制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张三三人对黄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张三三人非法拘禁黄某的目的是要索取合法的债务,所以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孙某是黄某的担保人,张三、李四收取孙某50万元的行为是以合法手段收取合法债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三通过威胁手段让黄某向他人借钱6000元转给其用作路费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威胁他人的手段,使他人在恐惧的心理下给其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补充侦查的方向重点在于李四、王五对张三后面要求黄某转给其6000元的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李四在收到张三4000元转账时是否知晓其来源违法,这都是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重点方向。”
第四检察部 夏厦
“张三、李四、王五构成共同犯罪,为非法拘禁罪。张三、李四、王五向孙某索要50万元不构成犯罪,因孙某为黄某的借款担保人,张三,李四的行为暂属于民事纠纷自救行为。张三、李四、王五向黄某索要6000元的住宿费和车费不构成犯罪,此为追偿欠款所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五检察部 杨婷
“本案张三、李四的行为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王五是共犯,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张三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他索要的6000元费用是民事纠纷以外的,黄某的‘B地之旅’是被迫,他对费用更不认可,张三以威胁行为实施敲诈勒索获取了财物。关于补充侦查,我认为需重点弄清张三索要6000元的过程,李四是否知情、有合意,如有则是共犯。”
最后,甘海辉副检察长进行了总结和点评,提示大家对于有多个行为的案件,可用核心行为定位法来分析。即分析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得逞,凭借的是哪一个行为,这一个行为就是核心行为,也就是定罪行为。通过一个个行为分析,犯罪能够得逞的行为就很容易找出来,从而就能定罪。他强调,要认真总结,善于领悟,加强实践,才能提升案件分析水平。
此次活动受到了青年干警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该院将完善案例研讨会流程,丰富研讨形式,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例的分析研讨,提升青年干警检察业务水平。
(
吴学星 赵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