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举办首次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
“我觉得,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李某的教唆行为是在主观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发生的,李某不构成教唆犯。”
“我不认同,从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角度来看,李某由于自身行为导致醉酒,使自己陷入意识不清的状态,也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且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所以李某即使是在醉酒而意识不清的状态下唆使周某醉驾,也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首先,周某与李某经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远远超过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驾后闯红灯,致一正常行走的行人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论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李某多次教唆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作为非办案部门的干警,非常荣幸的参加今天这场案例研讨会,之前是懵懵懂懂的,现在知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也深刻明白了醉驾的犯罪构成及其带来危害的严重性,今后有这样的案例,我们作为宣传部门,可以用今日所学的知识更好地进行宣传、普法。”
“这次案例研讨会,主要是学习掌握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的相关知识点,这类案件在日常办案中占比很高,案例看似简单,但是我们要从情节和因素中看,涵盖的知识点有醉驾的标准,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饮酒的行为怎样判定,数罪并罚的问题,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袭警罪这个新罪名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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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聚焦司法办案的激烈讨论,是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3月2日举办的红检大课堂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及部分党组成员、青年读书班全体干警参加了此次活动。
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许英主持研讨会
开展案例研讨是对高检院构建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工作格局的积极呼应,是对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建立青年干警案例研讨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同时对推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的深度融合和红安检察青年人才队伍素能建设具有深刻的意义和深远的作用。
研讨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许英主持,来自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综合部门的21名青年干警,对涉及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袭警罪等罪名的两个案例,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逐一进行发言,并对不同观点进行了深入研讨。
青年干警逐一发言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志飞在总结点评中指出,此次案例研讨活动只是一个新起点,希望青年干警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弥补知识弱项、能力短板和经验盲区,将学习总结到的新经验、新做法应用到工作实践当中,不断夯实监督办案的基本能力;要继续发扬在研讨会时的钻研精神,在办理案件中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和提炼,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人才培养,每月定期召开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通过多种交流、研讨、练兵形式,广泛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全力打造高素质的红安检察铁军。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肖志飞在总结点评
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波平发表点评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波平、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和员额检察官对研讨进行了针对性点评,并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分享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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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 江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