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为持续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城县公安局重拳打击涉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消除社会危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近日,通城公安经过缜密布控,成功捣毁3个卖淫窝点,行政拘留9人,行政处罚2人,刑事拘留1人。
案例一:
7月23日,城北派出所在对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隽水镇一民房内灯光幽暗,不时有男女进出,可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民警立即开展线索摸排、蹲守研判,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现场抓获卖淫嫖娼、容留他人卖淫的嫌疑人7人。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在隽水镇租了几间民房容留刘某、徐某、杨某等人在民房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面对确凿的证据,7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何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刘某等6人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
7月28日晚22时许,隽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隽水镇一足浴店内疑似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获此情况后,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经缜密侦查、分析研判,最终将涉嫌卖淫的违法嫌疑人汪某红、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罗某和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足浴店老板林某辉当场抓获。经查明,卢某辉为牟取利益,多次容留汪某红在该足浴店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事成后按比例进行抽成获利。
目前,违法行为人汪某红、罗某、林某辉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7月28日,隽水派出所在隽水镇菜市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菜市场附近有卖淫女站街招嫖,便立即组织警力在菜市场一带便衣巡查和蹲守。当晚20时许,民警巡查至某招待所时发现一男子跟随一站街招嫖女进入了招待所,随后果断出击,在招待所一房间内抓获了正欲进行性交易的嫖客孔某先和卖淫女谢某玲。
目前,违法行为人孔某先和谢某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李佳玫 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