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16:04:38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梁瑶)近日,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系王某某人生生涯中的第十次犯罪,此次犯罪距离他从监狱出来仅仅半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88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13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2024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从张家界市流窜到来凤县翔凤镇境内,意图通过拉开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方式实施盗窃,其在城内四处拉了几辆车未盗窃到财物后,便回到车内休息。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来到翔凤镇武汉大道牛儿庄憨包锅店门前,发现一辆黑色宝马副驾驶车窗未关,便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该车副驾驶车窗进入车内,将后备箱内价值4726元的9条香烟盗走,后驾车逃往桑植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2月29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9条香烟发还给杨某某。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来凤县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在充分考虑王某某的各项情节后,对其作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量刑建议,被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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